姚广海同志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

作为新成立的市场秩序司,我们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指导和推动全国商业信用销售发展,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范、分担和服务机制,形成良好的制度体系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下面,我介绍一下商业信用销售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商业信用是基础信用,信用销售是商品经济的基本销售形式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信用关系,是信用关系的起源和基础。与银行信用相比,商业信用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直接信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
  信用销售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买卖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以商品移交和货款支付在时间上的分离为特征,是商品经济中企业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商业信用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我国企业实践看,完整的信用销售流程包括六个环节:(1)评估买方信用状况;(2)签订信用销售合同;(3)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信用保险或其他信用服务;(4)跟踪监督合同执行,收回货款;(5)如果出现拖欠,由保险公司理赔并委托保理或商帐追收机构追收欠款。没有购买信用保险的,则由卖方自行或委托保理、商帐追收机构追收欠款;(6)如果追回实物资产,由中介机构或企业自行处置变现。
  二、信用销售是经济增长的助推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实现途径
  信用销售的发展,不仅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一)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
  信用销售所具有的延期或分期付款的特点,使卖方企业可以提前实现销售、锁定目标市场,使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求得企业发展,从宏观上带来内需和消费规模的扩张。我国最终消费率已经从1981年的67.1%下降到2006年的49.9%,而发达国家的最终消费率高达80%,发展中国家也在70%左右。受世界经济增长放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人民币连年升值等因素的影响,今年我国出口增长明显趋缓。如果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能有效扩大,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就缺少强力支撑。
  不久前,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工作,提出“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重点。 在这种情况下,推动商业信用销售健康发展,有效拉动国内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信用销售可以使消费者,用较少的资金或较迟的支付实现同等或更大的商品购进额或消费额,对企业来说,能够使等量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降低资金成本,并产生资金使用上的乘数效应,提高资金周转速度。从宏观上看,信用销售所带来的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会直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据专家测算,我国企业年资金周转率平均只有3-4次,而发达国家企业可以达到10-12次,造成这种差距的重要原因正是信用销售发展程度的不同。
  (三)有助于完善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在发达国家,企业信用的70-80%来源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只有20%-30%来源于银行贷款。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计划经济下,国家严格限制商业信用和企业间的借贷,只允许国有银行按照计划提供融资服务。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商业信用仍然没有充分发展,银行信用一直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造成银行信用及风险高度集中,融资渠道单一狭窄,抑制了经济发展活力。银行更青睐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主要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导致那些规模小、实力差、可抵押物很少的中小企业求贷无门,这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的发展。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探索发展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商业信用,对于完善国民经济的信用结构,分散信用风险,满足多样化的信用需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信用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业信用,弥补了买方企业资金的不足,形成了对银行信用的补充,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此外,通过信用保险、担保、保理等相关信用服务,可以优化卖方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从而改善融资条件,解决融资困难;还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四)有助于实现信用与实体经济的密切结合,防止出现全局性的信用风险。
  商业信用和信用销售以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为载体,除房产以外的大量商品和服务,在一次生产周期或消费周期中被消耗掉,不会象房产那样坐地升值、产生泡沫。信用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产品随着实体经济关系而产生或消亡,促使信用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结合,防止信用衍生产品脱离实体经济虚拟运行,产生泡沫;信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短期性、多样性,决定了与之配套的各类信用产品的低流动性,可以防止信用风险的集聚和扩散,避免可能出现的个别企业、个别行业、个别地区的信用风险扩散,形成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信用危机和金融灾难。
  (五)有助于改善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
  建立健全与信用销售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发展信用销售,将使社会信用体系从建设转向应用;使企业成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主体;使各类信用服务企业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融合的信用产品;使具备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查询功能的管理系统得到推广应用;使“守信得利,失信受损”的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守信氛围愈加浓厚。
  三、我国商业信用销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信用销售严重滞后。从数量和比例来看,美国信用销售比例高达90%以上,日本信用消费占总消费额的1/3以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信用销售也非常普遍,而我国信用销售比例只有20%,2006年信用消费额仅占总消费额的2.3%。美国商业信用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金融信用的规模,具有关专家称美国金融信用只占20%左右,其余都是商业信用。从授信主体来看,据专家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非金融中介信用交易所占比率快速上升,美国、日本等国的信用销售主体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直接开展的商业信用销售,除银行系统外,专门的信用销售公司、非银行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百货店、连锁超市、汽车生产商、机电产品制造商等都可以提供授信,甚至发行信用卡,我国信用销售主要是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或信用卡,生产企业、商业企业以及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开展的信用销售比例很低。从信用销售的产品看,在发达国家,从大型生产设备到一双袜子都可以进行信用销售,我国信用销售的产品比较少,除企业间的赊购赊销外,主要集中在住房和汽车。从信用销售风险来看,美国企业坏帐率是0.25%-0.5%,而我国企业坏帐率是5%-10%,相差10倍到20倍;美国企业的帐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我国平均是90多天。
  信用销售滞后,不仅造成企业融资和经营的困难,而且还抑制消费增长,是导致我国消费率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重要原因,据统计,美国的最终消费率达到86%左右,而我国最终消费率只有50%左右。
  我国信用销售发展缓慢,除了消费文化因素外,还有以下更重要的原因,一是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信用销售风险很大。守信得利、失信受惩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形成,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司空见惯。有资料显示,美国企业坏帐率只有0.25%-0.5%,我国高达5%-10%,是美国的10到40倍;美国企业的帐款拖欠期平均7天,我国90多天。很多国内企业宁愿以较低的价格出口赊销,也不愿以较高的价格内销。二是缺少信用销售的制度安排和信用风险的分担机制。我国目前没有一套成熟的商业或社会制度安排,来有效减少、防范、分担信用销售的风险,企业担心风险过大,不敢开展信用销售。三是信息分散封闭。尤其是散布在交易伙伴间的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公开,企业难以准确评价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
  四、推动商业信用销售的关键是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发展商业信用销售,必须构建信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推动企业完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防范和约束,保障信用销售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和标准,推动生产流通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帮助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管理、风险评估、信用销售决策、应收账款管理、逾期账款追收等信用销售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有效提高风险管控水平。鼓励、支持企业购买专业的信用管理服务和产品,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二)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要制定管理规范,发展商帐追收服务行业,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专业化;开展专业保理公司试点,促进应收账款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流转;开展各类信用支付中介和快速结算服务试点,加快中小企业资金流转,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促进交易达成;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闲置资产或抵债资产的流转;引导信用或信息服务机构开发信用管理软件或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扶持信用调查、信用信息征集、风险评估、信用培训等信用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三)积极推动信用消费发展。在进一步发展按揭贷款和银行信用卡消费的基础上,规范发展各类直接消费信用。大型连锁经营的零售企业可以直接发行信用卡,消费信贷或担保公司可以直接提供消费信用。在农业、农村和家用电器、个人电脑、家庭装修等领域积极促进信用消费的发展。
  (四)完善商业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发展信用保险和担保,通过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准确评价客户信用状况,作出正确的信用决策,在信用销售发生坏帐时,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要进一步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开展国内信用保险,并通过规模经营、科学管理降低保险成本,减轻企业投保费用。地方政府可参照以前对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政策制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政策,以降低投保成本,提高企业和保险公司积极性。
  (五)鼓励企业、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企业要积极投保信用险;保险公司要积极承保,帮助企业把好信用关;银行要发展供应链融资、信用保险融资、国内贸易信用证等融资业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同时降低自身信贷风险。
  (六)探索建立债权登记制度。为解决企业间信用信息封闭分散,无法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应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要探索建立国家债权登记制度,对于登记债权在破产清算时给与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以保护企业债权并促使企业登记债权信息。
  (七)建设交易数据交换系统。按照政府引导推动,协会牵头组织,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探索建立会员制或区域性的交易数据交换系统。组织经营范围相近、客户范围基本相同的企业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形成交易对象资信状况的总体评价,向会员提供目标客户的综合性、整体性信用情况,供系统成员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同时,加强系统数据的保密管理,保护单个成员和目标客户的商业往来和秘密。
  (八)加强对商业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商业信用销售的机制、特点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作用;鼓励企业利用商业信用销售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方式,促进流通和消费的发展;引导企业通过信用保险等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管控风险,保障信用销售健康发展。
  五、商业信用销售试点的内容
  商业信用销售试点工作应该根据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积极推进、自愿参加的原则,分区域、分类别逐步加以推进。
  (一)试点城市
  试点内容:着重建立本区域内以应收帐款为核心的交易数据交换系统;探索建立促进信用销售的制度保障体系,出台引导支持政策;组织本地企业参加信用销售试点,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宣传信用保险等专业信用管理工具,推动“银-企-保”合作,发展贸易融资;规范、支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
  申报程序及条件:由地级以上城市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试点申请和方案,经商务部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后审核确定。试点城市应当具有比较发达的商贸流通业和一定的信用销售基础,并且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商务或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信用销售发展组织领导机构。
  (二)试点协会商会
  试点内容: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信用销售试点,建立交易数据交换系统;会同保险、担保机构研究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信用销售管理制度。
  申报程序及条件:由全国性协会商会向商务部提交试点申请和方案,经商务部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后审核确定。试点协会商会所在行业要具有较强的信用销售需求,会员企业具有一定的信用销售基础,协会商会在会员企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号召力。
  (三)试点保险公司
  试点内容: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培养信用保险业务人才,提高信用保险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防范信用风险;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申报程序及条件:试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产品的报批或报备手续,由保监会确定。试点保险公司要具有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所需要的资本规模、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用信息获取渠道。
  (四)试点商业银行
  试点内容:开展供应链融资、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国内贸易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完善贸易融资机制,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积极为信用销售提供融资支持。
  申报程序及条件:试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产品的报批或报备手续,由银监会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要具有开展贸易融资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专业能力。
  (五)试点生产流通企业
  试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信用保险等各种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管控风险;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开展信用销售;积极参加应收帐款登记和交易信息交换系统试点。
  申报程序及条件:由生产流通企业向试点城市、试点商会协会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会协会审核确定并报商务部备案。试点生产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要适合开展信用销售,具有一定的信用销售经验和基础,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没有情节严重的违约失信记录。
  (六)试点信用服务企业
试点内容:主要为信用销售提供各类专业信用服务,包括信用调查评估、应收帐款管理处置、信用支付中介、交易信息交换共享、信用担保、直接消费信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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