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草案)》现将市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全文及说明在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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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基本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权属管理、规划和监察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环境与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菜田作为一项基本内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并要单独制定基本菜田建设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基本菜田面积应当以本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0.06亩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包括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和后备菜田。
第九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区域、面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划定的基本菜田应当达到国家农业部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标准。
第十条 市、各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划定后基本菜田的面积、范围,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生产管理,对基本菜田的温室、大中棚、水井等生产设施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现状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因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交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七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被占用、征用菜田前5年露地蔬菜平均亩产值的10倍至15倍征收。已按规定交纳新菜田建设基金的,不再交纳耕地造地费。
第十八条 收缴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老菜田改造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因征用、占用基本菜田而拆除或损坏基本菜田附属的温室、大中棚等保护性生产设施的,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也必须作价补偿。
第二十条 基本菜田被征用、占用后,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同等级的后备菜田中及时补足。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二十二条 基本菜田承包者对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租赁、合作、入股、转让等方式转包给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从事蔬菜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应当向环境与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本菜田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侵占或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二)不准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学投入品;
(三)不准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窖、建房(保护地附属的看护房除外)、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四)不准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排放有害物质;
(五)不准从事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临时施工的,在开工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损坏或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一) 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入蔬菜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蔬菜技术推广部门的工作经费、新品种与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及扶持专业合作社等;
(二) 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对蔬菜生产者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旗、县、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由旗、县、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被污染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窖、建房、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者从事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排放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与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倾倒或排放,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6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局长 范挨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起草的历史背景 (一)我市从1989年开始实施“菜篮子”工程,在扩大菜田面积的同时,大力发展保护地蔬菜生产。1989~1999年市政府每年列专项资金100~400万元用于保护地建设补贴,各旗县区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各项政策措施的引导和扶持下,我市蔬菜生产得到长足的发展,保护地面积由540亩增加到9000亩,基本菜田面积由3.8万亩增加到11.8万亩,播种面积由4.2万亩增加到13.9万亩,总产量达到60万吨,全市200万人口人均蔬菜占有量达300公斤,蔬菜由供应短缺转变为总量有余。
(二)“十五”期间,随着我市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近郊基本菜田被征用和改变种植用途的面积有4万多亩,其中赛罕区菜田面积由5.4万亩减少到2.7万亩,玉泉区菜田面积由2.1万亩减少到1.1万亩。而新菜田的开发与建设因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而相对滞后,本地菜生产量逐年减少。2005年统计,全市菜田面积、保护地面积和蔬菜总播面积分别比2000年减少4.0万亩、0.3万亩和4.5万亩,全市 250万人,人均蔬菜占有量比2000年减少150公斤,我市蔬菜自给水平由2000年的70%下降为目前 的30%。外地菜在大量调进的同时,由于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的不断提高,价格持续上涨。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依据 根据我局对蔬菜产销问题及对策措施的调研报告,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首府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2006~2010年新开发菜田10万亩、新建保护地1万亩,市财政每年提供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同时,为保证今后我市基本菜田的稳定发展,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制度和菜地征用补偿制度。我局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天津、济南等先进地区基本菜田保护管理的经验和做法,起草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重要性 (一)蔬菜是市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副食品,做好蔬菜的市场供应是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基本菜田是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对蔬菜的需求建立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制度和菜地征用补偿制度,促进基本菜田的稳定发展是满足本地区城乡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保证蔬菜供应基本自给的重要措施。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1994年《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大、中城市都要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制度和菜地征用补偿制度,坚决制止乱占菜地。天津、济南、包头等城市从1995年开始陆续制定了《基本菜田保护条例》,蔬菜产业得到了持续、健康的发展,地产菜市场供应充足。我市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基本菜田保护制度和菜地征用补偿制度,导致“十五”期间基本菜田面积和保护地面积逐年减少,蔬菜生产滑坡,自给水平大幅下降。
(三)蔬菜是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之一,是农民致富的一条重要途径。蔬菜不同于大田作物,蔬菜的种类及品种繁多,种植技术千差万别,蔬菜生产、特别是设施蔬菜生产要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种植户具有较高的科技素质,掌握一定的育苗和栽培管理技术,并形成一定的种植规模,否则难以获得稳定的产量和经济效益。规模化的菜田是农民经过多年精心培育的,是菜农生活保障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本地区城乡居民最基本的蔬菜消费来源。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制度,是维护农村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在新菜田的开发中必须进行保护地建设、水利配套、技术培训、示范指导、育苗中心及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调动农民发展蔬菜生产的积极性。我市正在进行的蔬菜基地建设,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底,自治区财政、市财政累计投入补贴资金约5510万元,信贷资金投入5000万元,村委会和农户自筹资金约6亿元,新建保护地16700亩。在蔬菜种植技术方面,新菜农需要经过业务部门5~6年的技术培训、示范指导,在生产中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才能掌握比较全面的种菜技术。建立菜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新菜田建设资金的重要保障。
四、《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 (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权属管理、规划和监察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环境与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二)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菜田作为一项基本内容,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0.06亩的标准核定面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四)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入蔬菜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蔬菜技术推广部门的工作经费、新品种与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及扶持专业合作社等。
(五)经批准征用基本菜田的,必须交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本菜田被征用、占用后,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同等级的后备菜田中及时补足。
五、《条例(草案)》修改情况 《条例(草案)》起稿后,广泛征求了自治区农牧业厅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农牧业局(蔬菜局)的意见,2009年市人大农委组织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农牧业局多次召开了讨论会,并赴广州、福州、济南、天津、包头等先进城市进行了考察调研,与赛罕区人大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市法制办组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展与改革、财政局、规划局、拆迁办、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协调会。现提交的《条例(草案)》前后经历了十几次反复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