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近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对全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
  《适用规则》的出台是省局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重要举措。《适用规则》的制定历时长达八月之久,在集中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智慧的基础上,吸收了大学教授、执业律师参与论证、决策过程,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建议,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结晶。
  《适用规则》共二十条,规定了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对九种经常发生、危害后果较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详细的实施标准,并确立了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适用规则》规定了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同时要求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遵循本规则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违反《适用规则》构成执法过错的,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确保《适用规则》落到实处。
  《适用规则》的实行,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医药经济发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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